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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信息时间:
20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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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徐州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徐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细则(暂行)》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确保医疗保障基金依法、依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印发的《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19〕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要求,徐州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发布了《实施细则(暂行)》,积极推动将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
二、《实施细则(暂行)》的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本《实施细则(暂行)》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暂行)》遵循“谁认定、谁负责”以及“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审慎认定、客观真实”的原则。
三、《实施细则(暂行)》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暂行)》共分七章二十二条,主要对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的认定、失信行为的惩戒、信用修复、制度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
四、《实施细则(暂行)》的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暂行)》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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